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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4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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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4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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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4-25 1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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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十堰税务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4月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IxNjY3Ng==&mid=2247495516&idx=1&sn=c3e9d09e067d79cb4d57b7094e188f8e&chksm=ec21e0d7db5669c1390991e612c8604d38b91b5a949016fcdaecc7775fb665d03678a2bcf59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22
二维码:
-
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1年4月②)
01
问: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以延续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02
问: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03
问:已经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电子出版物,能否享受出版物先征后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04
问: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判断是否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05
问:制造业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06
问:企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卫生防疫物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这项政策持续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07
问: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不是也是得住院的医疗支出才能扣除,没住院的医疗支出不能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答: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大病医疗支出只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
08
问:我想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个税年度汇算,但是APP的登录密码忘了怎么办?
答:在“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根据系统提示验证通过后可重新设置密码。
09
问:现在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填写有误需要撤销,但是我又不敢。想问一下撤销的次数有没有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目前通过WEB端和个税APP撤销退税次数上限设置为10次。
10
问:我取得了境外所得,是否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办理申报?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明确,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的便利性,2020年度汇算开放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境外所得申报功能(地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申报境外所得并上传境外纳税凭证。
11
问:我发现我的“ 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动出现了任职受雇单位,而自己又完全不知情,存在信息冒用嫌疑,该怎么办?
答:只要该公司给纳税人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如果是纳税人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处理;
如果是纳税人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申诉提交后,“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反馈,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异议处理查询”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12
问:我之前在个税APP里申诉过有家公司冒用我信息报个税,想知道现在处理的怎么样了应该怎么看?
答:纳税人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我要查询”模块中“其他查询”项下点击“异议处理查询”,查看办理进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来源:湖北税务
编辑:刘咏芳 刘雪珂
审核:顾军明 侯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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