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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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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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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3 15: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陕西税务
标题: 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7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UwMzMxOA==&mid=2651451057&idx=5&sn=9cf1a198f14275d796ee1ccdc0d11b0a&chksm=8bf7ef48bc80665e52d5a045a029a0a21387a125ad2f515bb1cd2f08a852a3b9639d85983f0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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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一周咨询热点


_


SHAANXI SHUIWU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一周热点问题来啦!陕西税务为您整理了近期纳税人缴费人的咨询热点问题,快来看看吧,问你所想,答我所知!

@所有人
01

Q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区分征收方式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2

Q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03

Q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还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04

Q
企业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往期回顾


来源/纳税服务中心
编辑/杨梦雪

陕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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