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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间无偿借款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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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0 18: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我们集团内2家子公司存在10个亿无偿借款,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请问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回复一:子公司之间无息借款,增值税上不存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了。


参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其中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回复二:子公司之间无息借款,若是2个子公司所在区域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同,且无偿借款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也就是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风险。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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