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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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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5166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6-3-16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支持我省外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申请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试点企业应提供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试点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仍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规定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三、对于在税务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试点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纸质资料。
  四、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的受理时间以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准。
  五、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相关出口退税文书,也可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相关纸质文书。
  六、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申请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6日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6年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天津、江苏等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扩大试点工作。
  为推动我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开展,进一步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水平,支持我省外贸经济发展,我局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条件:
  1.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2.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明确了试点企业应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
  (三)明确了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试点企业应提供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现阶段,由于个别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暂无法采集,试点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仍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规定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五)明确了对于在税务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试点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纸质资料。
  (六)明确了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的受理时间以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准。
  (七)明确了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相关出口退税文书,也可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相关纸质文书。
  (八)明确了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九)明确了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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