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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政策变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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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4-16 12: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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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罗湖税务
标题:
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政策变化有哪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MTI3NDMxMg==&mid=2247506878&idx=2&sn=a1effbc63f7612578ab748c23f3a364f&chksm=e9f7ee99de80678f7aafe8d582b0f1d7ed3b04b5f878bff9260258a085a6119cf5703d3b405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13
二维码:
-
听说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有了新变化,这可该从何学起QAQ
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变化全梳理看这里!
一、
新增“首违免罚”制度
政策对比
2020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2019
无
二
、
新增关联制度
政策对比
2020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2019
无
三
、
调整代办年度汇算的确认方式
扩充了电子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强调确认在先。
政策对比
2020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2019
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
、
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连续性劳务报酬,视同有任职受雇单位
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政策对比
2020
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连续性劳务报酬,视同有任职受雇单位
2019
纳税人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
新增了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
对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新增了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的规定。
政策对比
2020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019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0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我该如何进行汇算清缴呢?
因您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根据新政策,您可以在佛山市税务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原创声明:本文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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