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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葫政发[2016]36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葫政发[2016]36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1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县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市政府决定在保持现有市县两级财政平稳运行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比照省做法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维持现有财力格局大体不变。既要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市以下既有财力水平,保证目前市县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二)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在保持现有市县财力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市县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灶吃饭,切实发挥好财政职能,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返还和县(市)区上缴基数,确保市县既有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二)将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全部作为市以下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三)市继续实行对县级的税收收入(含教育费附加)总额分成,由县向市上解财力。
(四)各地区现行一地一率总额上解市财力比例不变。
(五)其余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省和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等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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