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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确定销售额要注意两点!教育部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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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4-12 14: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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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承德税务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确定销售额要注意两点!教育部重要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A5NzQ5NA==&mid=2651495948&idx=1&sn=a40b1b6bc106fbbf86565a7a05b97326&chksm=8bbab9f5bccd30e34e12060911104110b6024c3e681d9b7bccda4a81545c004b001f6101f3f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07
二维码: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明确,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今天带你了解↓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
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
一是
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教育部重要通知
教育部发布公告,
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起来了解详情
4月6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不得违规强制向学生收费或强制要求捐款捐物。此外,教职工一旦发现校园欺凌情况,要及时制止。
教育部表示,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中小学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
征求意见稿介绍,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学生的规则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等活动
对于人身安全,征求意见稿介绍,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方面,征求意见稿介绍,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督促入学及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学校应制止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在防治性侵方面,征求意见稿介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学生、家长开设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教学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介绍,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或者经过主管部门认证。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
学校应建立对欺凌的零容忍机制;
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殴打、辱骂、起侮辱性绰号、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欺凌行为,应及时制止;
教师应关注处于弱势或特殊地位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及时干预;
学校接到关于欺凌的举报,应立即调查;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
学校不得因家长职业、户籍等对学生区别对待
在平等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介绍,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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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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