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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C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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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4832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C表]》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7-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C表]》的通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C表]》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7-3-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28号)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受理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C表)》,请还没有申报的单位抓紧时间申报。
  B表申报范围: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核定、定率征收的不需要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C表申报范围: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申报期限: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即在2017年3月31日前申报完成B、C表。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即在2017年3月31日前申报完成B表。
  申报地点:B表申报地为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大厅。C表申报地为选择其中一处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的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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