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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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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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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10: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湖北税务
标题: 两部门发文: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ODQzMTI4Mg==&mid=2247487673&idx=2&sn=51f480c522998f46d3e0a5c7502886d5&chksm=ec3fdd64db485472b97b05009e92f66232d62889d0416e58f5d90c8cf5d7d4a63ca19feb4d1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26
二维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更好满足边境少数民族生活消费,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2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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