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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喽!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大合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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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4-9 0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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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来喽!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大合集(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592723&idx=3&sn=99459869e848d83b8168f8b00deca2a3&chksm=bef943d9898ecacfb0f5b05344dc384502ee86de890760108497eed9f73f77ad74d704ca642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08
二维码:
-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大合集(二)来喽,这一期小编为大家介绍
公益性捐赠其他的税收政策以及在疫情期间公益性捐赠优惠政策
。上期政策大合集(一)回顾,请点击查看~
快看!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大合集(一)
1
第一部分
货物劳务税关于捐赠行为的税收规定
(一)一般性税收规定
从货物劳务税各税种看,几乎每个税种都对捐赠是否视同销售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的,列入“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以及其他文件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外,其他捐赠均属应税范围。
(二)货物劳务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
货物劳务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
境外捐赠人向全国性扶贫、慈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
3.
符合规定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
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适用此条规定减免关税的货物,在国务院另有规定前,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仍可同时减免。
5.
对外国政府和38个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第二部分
财产行为税关于捐赠行为的税收规定
(一)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对《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除下列两种房地产赠与行为外,其他赠与行为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三)印花税
印花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政策主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3
第三部分
疫情期间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此处的捐赠是指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税收优惠
1.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
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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