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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机动车发票应这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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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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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8 23: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巴中税务
标题: 【微课堂】机动车发票应这样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A3NDU1OQ==&mid=2650824281&idx=2&sn=12adb79dcbed6ac7ab7e3b57ea34ece7&chksm=f2e5d649c5925f5f296e04ed55a90131e2704068a4e17cf391bbfa262ba854b32007e9ca072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26
二维码: -


为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公告试行后,销售机动车的行为应如何开具发票,下面我们来看下吧!

01
谁可以开机动车发票?
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02
机动车发票类型及适用范围有哪些?
●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以外的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03
机动车发票应如何开具?
一、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二)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三)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汇总时应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一车一票”原则开具,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三)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04
机动车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一、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时:
(一)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三)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时:
(一)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二)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三)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05
购买方丢失机动车发票如何处理?
一、丢失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一)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
(一)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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