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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将低至2.5%!小规模纳税人4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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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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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8 21: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晋中税务
标题: 小微企业所得税将低至2.5%!小规模纳税人4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g4MzIwNg==&mid=2651946790&idx=5&sn=6aea6fec5ee3c7c5622f014da8e011d6&chksm=8be10acfbc9683d93fc662d1c0a0ea9294762a12673112e6575b14beec9622a5826205e25a3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06
二维码: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明确: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现行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01
企业所得税方面


施行优惠政策后:

(1)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话,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负将低至2.5%,这对小微企业又是一项重大利好!
(2)从今年1月1日起,将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
(3)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02
增值税方面


施行优惠政策后: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以正式文件出台后为准。
23%→1%优惠政策实施到年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即:今年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全额按1%征收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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