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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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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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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汉中税务
标题: 【答疑解惑】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5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zI4NzQwNA==&mid=2247492028&idx=3&sn=a75c4e9838e023456d07ce6fd8059e66&chksm=ec76c53fdb014c29df078eb57326f5fbc382773f7d81114364de2e3599a14a81cea49e6975c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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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一周咨询热点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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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3、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什么系统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往期回顾:
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4期)
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3期)
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2期)
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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