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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提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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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8 20: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洛阳税务
标题: 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提示要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zUwNTMwMg==&mid=2650968353&idx=6&sn=58cc078c1ef66470ba084e951c3e30fd&chksm=84f83e58b38fb74e60d0a3111ad0dd92b0d431c6e96bb6660d57d5c14f4cb9d164ebc705acb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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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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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哪些企业需要汇算清缴?何时申报、如何申报?需要报送哪些材料?快来看为大家整理的提示吧!
01
汇算清缴范围
  2020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0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总机构在洛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02
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03
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等。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以我省企业为例,您可以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下面简要介绍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的访问途径:
网页访问:直接访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
客户端访问:打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登陆访问。客户端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下载:1.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打开“纳税服务”栏目,点击“下载中心”目录下载软件;2.打开国家税务局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右上角“下载”按钮,下载安装“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最新版本。

04
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8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外省市总机构在洛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合同及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8年版)》(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及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洛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及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五)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
  (六)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附报资料。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2013年第11号)
  (八)《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九)《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十一)《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报送。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2份2016年及以后年度适用(2016年版)。
  (十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申请享受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报送。
  (十四)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说明资料和审计报告等。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境外所得包括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时)报送原件核对后退还。
注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05
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后续管理的相关资料。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编发:洛阳税务新媒体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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