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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告】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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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8 20: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郑州税务
标题: 【新公告】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E0MDg2Ng==&mid=2652910841&idx=3&sn=130e018a01b269643ea38bbcd55727cf&chksm=8b977994bce0f082349b1d4632ad97824edc787dfcc6c660b7a4955f69769308986f4eadced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02
二维码: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
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郑州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 2020 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63 号)要求,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标准将统一由 4575 元/月调整为 4975 元/月。为落实全省统一缴费基数要求,切实做好差额部分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缴费用所属期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1 月。
二、补缴人员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补缴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标准由 366 元/月调整为 398 元/月,每月补缴32 元。
(二)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1 月期间,已经办理过职工医保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 204.96 元/月调整为 222.88 元/月,每月补缴 17.92 元;退休前未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 256.2 元/月调整为 278.6 元 /月,每月补缴 22.4 元。
自 2021 年 4 月 6 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将按照原有职工医保费的征缴办法,全额征(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应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差额部分。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请按照原缴费渠道及时缴费,避免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371-68064000。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 年 3 月 25 日

编发:郑州税务
来源: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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