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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通告】南宁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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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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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邕●通告】南宁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41968&idx=4&sn=c42d70fd2d93344b13a9a3909fa8ac32&chksm=872c42efb05bcbf9b49c219c6b7b7f89f0fa11e0e0d43ba4d727f8c7224c9469eea06085b67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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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税务服务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关于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南宁市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需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邕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四、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实行网上申报(推荐)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为了纳税人便捷办税,建议尽量采取网报方式进行错峰申报。
(一)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
(二)上门申报:可到南宁市各办税大厅进行申报。
五、涉税事项咨询
纳税人进行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可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南宁市税务服务”微信公众号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或查阅,及时获取最新汇算清缴政策。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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