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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宝典】2020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集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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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4-8 18: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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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邕●宝典】2020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集锦来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41447&idx=7&sn=22c630f53054ecce760ca66c16076540&chksm=872c40f8b05bc9eeb6e2b4a6e82a613269f607f8e753af8bce3898937514f71f6fdc6a18de0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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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税务杂志社 南宁税务服务号
2020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集锦
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为“十四五”发展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打基础的关键之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财税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支持疫情防控、扩大内需和鼓励科技创新贡献了税务力量。
2020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约而至,本文对2020 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并对政策要点予以提示,助力企业纳税人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一、税前扣除政策
(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
2017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1% 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2019 年底到期。为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2 号),将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底。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扣除政策
为切实调动企业扩大产能,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及供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8 号)(以下简称“2020 年第8 号公告”)、《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8 号),明确自202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两点:
一是
该项政策的享受主体是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企业可根据名单判定享受。
二是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3 号)规定,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无需提交资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可。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
(三)疫情防控捐赠扣除政策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保障防疫资金和防护物资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9 号),明确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一是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
对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两点:
一是
企业直接捐赠的,接受捐赠的对象只能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不包括研究机构和其他单位等,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是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4 号)(以下简称“2020 年第4 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相应行次即可。
(四)杭州亚运会捐赠扣除政策
为支持筹办杭州2022 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杭州2022 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 年第18 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亏损弥补政策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为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走出困境,2020 年第8 号公告明确,其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8 年。
企业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时需关注三点:
一是
“困难行业企业”的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企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二是
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 以上。
三是
根据2020 年第4 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该政策的,应在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在《声明》中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符合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电影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5 号),明确电影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8 年。
需要注意的是:
“电影行业企业”的范围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普惠金融优惠政策
2017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该政策2019 年12 月31 日到期。为进一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2 号),将上述普惠金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 月31 日。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2011 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规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深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精神,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 年第23 号)(以下简称“2020 年第23 号公告”),明确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30 年12 月31 日,继续实行上述政策。
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政策时需关注四点:
一是
“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具体范围,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2020 年第23 号公告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限制比例,由原来的70%降至60%。
二是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目录在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是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是
政策适用范围,与原西部大开发政策保持一致,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等12 个西部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
(三)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为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2020 年第45 号公告”),对原有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是
对目前国内线宽最先进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实行力度最大的优惠,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
保留原来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五免五减半”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继续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继续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三是
新增了延长亏损弥补结转年限的优惠,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的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四是
延续集成电路配套产业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继续施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五是
加大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优惠力度,允许其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接续年度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是
明确政策选择适用问题,对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 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可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是
明确新旧政策衔接问题,在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 可按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有关定期减免税优惠, 可按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 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四)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优惠政策
第一,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新认定的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内新办的符合桂政发〔2014〕5号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第四,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五,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内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第七,
自2014年1月1 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北部湾经济区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 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第八,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 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九,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北部湾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 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与自治区现行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北部湾经济区范围指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市所辖行政区范围。
主要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
(五)2020年广西区域性减税政策
1.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我区小微企业(针对存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2.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自治区内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自治区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主要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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