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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所得税境外抵免政策解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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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徐州税务
标题: 居民个人所得税境外抵免政策解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政策整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DU3OTQzMw==&mid=2649827239&idx=2&sn=c544ef31432068031b14e3bf1627595f&chksm=87782b21b00fa237faea58ad125fa5d13811609f543d14011f385f1d3780dd4ebfbc7744578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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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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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期,最近有不少扣缴义务人和个人咨询境外所得该如何在境内进行汇算申报,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境外抵免的相关政策吧!



1
相关政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称3号公告)。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政策整理



2
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一)哪些属于纳入年度汇算范围的境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什么是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三)境外实际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没抵免的部分怎么办?
对于居民个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应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区分国家(地区)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年内继续从该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四)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三是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政策整理



3
抵免限额计算方式
我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
举例:居民个人王先生2020年度从国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6万元,取得来源于A国的工资薪金收入折合成人民币24万元,王先生该年度内无其他应税所得。假定其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为6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为3.6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4万元。王先生就其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国内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情况和税收协定因素。
(1)王先生2020年度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60000+240000-60000-36000-40000)=464000元
(2)王先生2020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464000×30%-52920=86280元
(3)王先生可以抵免的A国税款的抵免限额=86280×[240000/(360000+240000)]=34512元
由于王先生在A 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60000元,大于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34512元,因此按照《3号公告》,王先生在2020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仅可抵免34512元,尚未抵免的25488元可在接下来的5年内在申报从A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抵扣。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政策整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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