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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异质性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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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4-6 09: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梁富山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古典经济增长理论、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和发展经济学都强调创新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地位,而研发投入是创新最基础、最核心的环节。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理论基础源于凯恩斯主义的新古典综合学派,该学派认为国家有效干预可以取代完全放任的自由经济,以调整有效需求不足和非自愿性失业。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萨缪尔森提出公共品这一经济学理论,诠释了政府财政支出用于支持私人部门研发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而外部性又使得企业研发投入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致使市场失灵与资源错配(李子姮 等,2018)。因而,企业研发离不开政府“看得见的手”,市场无效率情况下发挥税收校正性,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使研发主体的收益大于成本,是多数国家对研发投入给予税收优惠的首要原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作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弥补外部性、校正市场失灵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增加企业研发投入税后自有资金,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提高创新供给能力。
作为税基式优惠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异质性效应如何,学者从效应方向、效应强弱关联和其他异质性方面作了有益探讨。效应方向方面,已有文献普遍认为,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正向效应,能切实减轻企业税负(Guan 等,2015;田晓丽,2016;陆雅雯,2018;杨令仪 等,2019),同时辅以政府补贴等支出形式,有助于多维度打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杨令仪 等,2019),个别学者认为税收优惠对研发投入存在负向作用(贾春香 等,2019)。效应强弱关联方面,学者们一般认为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正向效应最强、15%税率式优惠次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最弱(吴松彬 等,2019),多种优惠方式同时实施存在效应抵减,应使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优惠成为普惠性政策,合理搭配不同方式以避免效应抵减(韩仁月 等,2019)。其他异质性方面,学者们就企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特征及外部市场环境展开研究,认为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高新制造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研发具有显著激励效应(张凯 等,2018),对高技术行业激励效应不及低技术行业明显,市场化程度越高激励效果越差(任海云 等,2017),成熟度较低的企业因处于初创期选择性小而充分利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呈较强正向效应(吴松彬 等,2019)。综上所述,已有文献整体肯定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显著正向效应,但研发投入政策评估测度不全、研发投入维度单一,对制造业重点行业加大加计扣除比例的异质性效应研究更是空白。
为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优化资源配置、驱动创新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本文就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异质性效应展开研究。本文创新之处在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理论方面,基于经济学视角系统阐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研发的理论基础、政策演变,探究性提出研发当下投入水平和潜力投入能力两个维度测度投入效应;实践方面,在分析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性提出研究假设,采用2016~2018年上市企业数据运用虚拟变量回归和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异质性效应,预见性研究加大制造业重点行业加计扣除比例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异质性效应。
一、研究假设
在激发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政策领域,发达国家多以税收抵免为主,发展中国家则以加计扣除的税基式优惠为主。1996年,为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我国财税主管部门首次明确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随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享受主体和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此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两个文件先后出台,明确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加计扣除比例75%推广至全行业。那么在实践中,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施的异质性效应如何,以及加大制造业重点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异质性效应构成了本文的研究重点。
为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升研发当下投入水平和潜在投入能力,财税〔2017〕34号文件在一定时期内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基于文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一特定导向性且考虑到不同优惠方式同时实施可能存在的效应抵减,提出假设1。
假设1: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正向效应且潜在投入能力更强,但研发投入的政策净效应可能不显著。
随着财税〔2017〕34号文件的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于2018年出台了财税〔2018〕99号文件,扩大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和范围,将受益对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广至全行业。根据经济学边际效应递减规律,财税〔2018〕99号文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效应相对减弱,而对提升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当下投入水平应较为显著。考虑到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相对先天不足,且企业研发能力的提升需要积累沉淀并非一蹴而就,短期看,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潜在投入能力可能依然不显著甚至呈负向效应,由此提出假设2。
假设2: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当下投入水平具有显著正向效应,但研发潜在投入能力不显著甚至呈负向效应。
制造业直接体现一国的生产力水平,是高技术产业化的载体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基石。2019年10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对制造业重点行业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长期看,加大制造业重点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提升研发潜在投入能力大有裨益;短期看,考虑到制造业重点行业研发投入的布局所需时间、资金、人员等转换需要一定过程,致使加大制造业重点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研发当下投入水平可能不显著或呈现负向效应,由此提出假设3。
假设3: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制造业重点行业研发当下投入水平不显著或呈负向效应,但对研发潜在投入能力具有显著正向效应且更显著。
基于上述假设构建双重差分模型,通过政策实施前后“实验—控制”估计量之差研究问题,消除时间趋势和个体差异,剩下的正是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净效应,即双重差分统计量表达出来的信息,若该统计量为正且在一定统计水平上显著,说明政策实施切实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反之亦然。基于双重差分模型基本思想,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异质性效应基本模型(DID)设定为式(1):

其中, yi,t为上市企业i在实践t研发当下投入水平和钱再投入能力,poilcygroup为实验组和控制组虚拟变量,periodt为政策施行前后的时间虚拟变量,γ为双重差分统计量(政策径效应),δk为异质性效应的度量系数,Xi,t为一组与企业研发投入效应相关的协变量,μi为组间固定效应反映个体差异,ψt为时间效应反映时间差异,ξi,t为随机干扰项。
研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异质性效应,仅考虑政策扰动以度量企业研发投入效应,模型(DRM)设定为式(2):

式(2)参数解释参照式(1)。

二、实证分析(略)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在实证结果稳健性基础上,测度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异质性效应,重点预见性研究加大制造业重点行业加计扣除比例的异质性效应。研究发现,一是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重点行业研发当下投入水平和潜在投入能力的影响表现为显著的“当下抑制、潜在促进”效应且政策净效应不显著,对制造业重点行业研发潜在投入能力正向激励效应更强。二是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当下投入水平和潜在投入能力的影响呈显著的逆向调节效应。三是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企业属性、控股情况和财务状况异质性效应方面,企业属性和财务状况效应方向不一,控股情况整体呈负向效应,就非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现金比率较高企业的研发潜在投入能力的影响呈显著负向效应。
基于上述结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异质性效应不容乐观,作为国家经济命脉所系的制造业,尤其是制造业重点行业研发当下投入水平和潜在投入能力亟待重视。由此,本文得出以下启示。
一是明确优惠政策激励重点与优先方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重点行业的影响表现为显著的“当下抑制、潜在促进”效应且政策净效应不显著,对制造业重点行业研发潜在投入能力正向效应更强,而对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呈逆向调节效应,说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效应方向、强弱具有对象选择性。为此,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制定既要明确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激励重点,更要明确将制造业重点行业作为优先方向,以精准有效发挥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效应。
二是确保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财税〔2017〕34号文件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且财税〔2018〕99号文件亦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另外,上述实证结果业已证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重点行业产生不同层次的显著异质性效应。为此,财税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或适当延长其期限,确保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化解研发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增加全社会研发投入供给。
三是体现优惠政策的差异性与前瞻性。实证结果指出,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属行业、股东类型、控股比例、上市地点、现金比率和资产负债率领域存在效应方向、强弱等方面的异质性。因此,为加快研发投入激励制度建设,展望2035年,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制定实施应严格区分市场主体的研发投入效应力度,为重要潜在研发投入主体提供更优惠的激励制度,体现出优惠政策的主体差异性以及税收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瞻性。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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