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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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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类(2021年3月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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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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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3.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4.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2021年单位购进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成本费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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