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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提供劳务取得所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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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6: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分为两种情况:1、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构成常设机构);2、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

一、构成常设机构

(一)查账征收

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且查账征收的话,与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税务处理类似,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在税前扣除实际缴纳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二)核定征收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也就是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场所、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规定核定征收办法,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收入、成本和经费支出等方式来核定的,并不涉及到各项税金及附加的扣除问题。

二、不构成常设机构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也就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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