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背景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企业的 土地增值税,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征税,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征 土地增值税,待项目达到竣工验收等条件后实施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多退少补。目前,我区按房价预征 土地增值税,根据每平方米商品房售价由低到高分别设置5档预征率。 近年来,部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反映,我区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比相邻省区高,而且操作复杂,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也不利于 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为此,我们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二、政策出台法律依据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各地进一步完善 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预征率的调整和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以及该条目“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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