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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并无文件要求异地施工必须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起到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我们看看建筑法规与财税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建办市函〔202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税总发[2017] 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此问题有规定。该文件要求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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