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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纳税人,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攻略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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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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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02: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热点】@纳税人,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攻略请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26665&idx=3&sn=a34286b23bb13364ea322fba17379f1a&chksm=803ea1dab74928cc263635ab05c94bdda581e77081037d98207e3ddc8a36636c9e909decf3a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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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对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留抵退税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盘活资产,激发企业加大投资,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增量留抵退税适用对象


注意点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增量留抵退税条件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增量留抵退税计算


注意点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意点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意点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申请
01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02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03
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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