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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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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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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00: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长春税务
标题: 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E0ODMzMg==&mid=2650643763&idx=2&sn=6296ceea63a8f86fd13e88ca366c0be5&chksm=8edae070b9ad6966c4938cce15ae52ecfe28012e0576a434767ef574de7b2d0b8aeb663dccd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30
二维码: -
吉财税[2021]237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 财政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9 号),现将吉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月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的)。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期限为1个月或1个季度,计征基数为当月(当季)的销售额,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申报期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
三、缴纳义务人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四、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 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六、本通知自2021 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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