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63
  • Tax100会员 33206
查看: 507|回复: 1

金额200税额0总额200,用于收款,是否合规?

15

主题

15

帖子

49

积分

一级税友

Rank: 2

积分
49
2021-3-30 16: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有一台已折旧完毕的旧设备计划赠送给进内关联公司,由此产生的视同销售销项税金需要向对方收取。
假设需要收回的税金为200元,那么在金税系统开具税收编码为“6000000000000000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收入”的增值税发票,金额200税额0总额200,用于收款,是否符合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2

主题

868

帖子

113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139
2021-3-30 16: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设备金额较高,但是由于集团会计规定的原因,我们不能销售给对方,但是发生的税费可以向对方收取。请问有什么方法解决吗?

根据金税编码规则,金税系统开具税收编码为“6000000000000000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收入”是个上级科目大类,徐=需要选择下面的子级,但下设的601开始都没有符合贵司这个业务的编码;如果这台旧设备价值较低,建议贵司可以按照低价出售开具发票给对方,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原则上视同销售的税费本来就是应该贵司承担,如果需要收取税金,那么不能以税金名义收取,可考虑与该企业的其他业务往来中涵盖该笔业务金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