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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使用过的汽车,需要缴纳几个点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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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6: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公司是服务行业(6%,一般规模纳税人),19年购入汽车(当时并没有抵扣13%进项税)。请问目前出售的话需要缴纳增值税么(若缴纳需要缴纳几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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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6: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购进时小规模纳税人的或营改增前购买的——可以适用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2013年8月1日后购进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适用简易征收。

说明:

1.如果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抵扣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则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2.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能享受减按2%征收的优惠政策;享受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二、购进时是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时按照13%税率一般计税

(一)因为汽车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而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且购进时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比如汽车专属于集体福利的。

现在汽车对外销售,性质就由法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集体福利,转变用途为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了。

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可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销售汽车取得收入按照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二)因为自企业自身的放弃抵扣进项税额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汽车,除非有法定的特殊原因,应按照一般方法计算销项税额,税率13%,可开13%的专票。因为自身原因放弃抵扣的,不得重新转回进项用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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