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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以及抵减应缴纳的残保金等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通常是员工与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派遣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是工资发放却存在两种情况,接受派遣的单位也可直接发放,对于接受派遣的单位直接发放的工资,是否满足上述财税[2009]70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总局层面没有见到有规定。因此,建议企业跟主管税务局确认,以避免税务风险。税务机关也应从鼓励与支持残疾人就业的角度出发,尽量让企业享受税务优惠政策。
但是,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由于不满足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不能将接受劳务派遣的残疾人算为本企业元,不得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残保金方面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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