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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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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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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6 18: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新疆税务
标题: 两部门发文: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A2MjczOQ==&mid=2247538269&idx=4&sn=c7c0f82e2ed0fe6032038376115fb86f&chksm=fb70bc61cc073577fa6c5f2e3823130649843affb3e7dc6c45979de724250e4246a2f1c2ebd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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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更好满足边境少数民族生活消费,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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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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