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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关于增值税的一些案例问题及解答都在这里,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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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5 21: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企业代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何纳税?
提问:
我是一家供热公司,政府批准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我们收取的配套费是根据市政府的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供水、管通燃气蒸础设施配套资,由市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分别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我公司正是按照此规定直接向客户收取的,请问收取的配套费是否应作收入,并计征增值税?
解答:
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对从事选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城市

城市



2.取得破产公司的存货没有发票如何入账?
提问:
我公司销售给某公司货物一批,现该公司已破产,我公司应收款无法收回。我公司从该公司取得存货冲抵应收款,但对方因破产已无法开县发票及抹账协议。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账务冲抵应收账款?
解答:
对方公司未破产前应当给你公司开具材料销售发票,目前你公司只能向国税机关说明情况然后在国税机关申请补开发票,并替对方公司缴纳增值税。


破产

破产


3.劳保用品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提问:
车间内部职工用工作服能不能抵扣进项税、劳保用鞋呢?

解答:
均可抵扣。国税发[2000]75号文规定,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殷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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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购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是否需要增加经营范围?
提问:
我公司生产棉油、棉皮、棉粕、短绒,其主要原料是毛籽,毛籽属农副产品,以前年度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但今年国税局以我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范国是食用植物油的加工与销售,没体现收购农副产品为由,收回农产品收购发票。这样合理吗?有相关政策吗?我们该如何解决比较妥善呢?
解答:
税务机关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收购农产品是公司生产棉油的必要环节,其经营范围不应当注明收购农产品,只有收购农产品直接出售,才需注明这样的经营范围。税务机关是担心你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凭据,这可以通过实际检查投入产出比与账面数据计算出的投入产出比对比出来。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到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增加收购农副产品这一项。因为这样做比与税务机关协调要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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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空调地区总代理代收代付的空调安装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提问:
我公司为某品牌空调山东总代理,负责空调山东区域的批发销售。空调的安装由最终负责零售或单独安装队伍安装,安装费由安装者凭每台空调的条形码和相关安装费发票(发票直接开给空调生产厂家)向生产厂家索取。但生产厂家因直接对零售商结算麻烦,就委托我公司代收代付安装费,我公司不留任何余额全部转付。请问:我公司代收代付的安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吗?
解答: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商品时向购买方(下游企业)收取的金额,你公司是从上游企业取得的,因此不属于价外费用,但需有委托合同,因为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从上游企业取得的返还资金,要求按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转出进项税。签订委托合同后,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一下,以免日后产生纳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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