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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这些应对疫情的税费优惠政策延长到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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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4 16: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安税务
标题: 【公告】这些应对疫情的税费优惠政策延长到年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A2MzE1NQ==&mid=2650282657&idx=2&sn=db364211094b42958c3e32750df8b32d&chksm=f46427fdc313aeeb83cec5e86052559b04b0f21ca62aded9d7af510cf49633a7c03e948f76b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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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讯!两部门发文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重磅利好来啦!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两部门出台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快讯!两部门发布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日


来源:江苏税务

淮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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