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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3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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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4 12: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荆州税务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3月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k2MTQ2Nw==&mid=2651132415&idx=2&sn=0b32b75ba78393072b167ca853fdd016&chksm=842e802bb359093de86dfa75f6bf38859c7e1a7779b3711427bd6cbf762de40345146246693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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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1年3月②)
01

问:哪些情形应当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第一章:“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综合所得年度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常见情形有:

一是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或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二是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三是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四是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五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02

问:纳税人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负责接受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

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

二是若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则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03

问: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04

问: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05

问: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有地方查询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第四章:“为便于有需要的纳税人填报大病医疗支出,日常发生的医疗支出凭据需留存好以备申报时使用。同时,为方便公众,国家医疗保障局提供了互联网查询服务,您可手机下载官方“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其中,查询信息中显示的“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可扣除金额。

根据政策规定,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金额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可据实扣除。如,某纳税人查询本人“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为20000元,则“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5000元(20000-15000)。”

06

问: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支出。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可以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07

问:纳税人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08

问:我是一个外国人,年初预计居住不足183天按非居民个人预缴了个人所得税。但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居住时间延长满足了居民个人条件,我需要年度汇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第一章:“一般情况下需要。这主要是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按月或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和扣除项目与居民个人的预扣率和扣除项目不同,两者计算的税款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年度汇算,如果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也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年度汇算。”

09

问:我是个外国人,但属于中国居民个人,年度汇算时我已离开中国,该向哪里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第三章:“如果您在2021年3月1日前需要离境,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或者您可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2020年支付或者负担您综合所得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如果您从多处取得综合所得,可以选择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推荐您通过网络方式(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10

问: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今年有什么最新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11

11. 问: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将预缴时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答:若纳税人2020年度有多笔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年度汇算可以选择其中一笔单独计税,其余奖金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在使用网络途径(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时,点击【2020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标准申报模式,点击【工资薪金】-【奖金计税方式选择】(无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没有该选项),出现“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和“单独计税”两个选项。

当用户变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时,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会发生变化,请留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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