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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经常会因为办理个人事务需要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作为税务机关也有责任开具。个人所得税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转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由过去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为主转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一)开具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就其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税务机关继续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也就是说,“零纳税”情形下《纳税记录》也是可以开具的。“零纳税”是指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起征点而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仍然可以开具《纳税记录》。不会因税法修订或起征点提高而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二)开具方式
5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开具。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隐私,代为开具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一是受托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他渠道不提供代为开具服务;二是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人签发的书面授权,确保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开具《纳税记录》的前提是在税务局有纳税申报的记录,而不管是否交税。如果一个人没有纳税申报记录,当然就无法开具《纳税记录》。
开具《纳税记录》与纳税人的具体职业身份是没有关系的,与年龄也是没有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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