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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声音我在听】@非居民个人,您关心的个税申报相关热点问答来了!(12366热点问答第三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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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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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00: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静安税务
标题: 【您的声音我在听】@非居民个人,您关心的个税申报相关热点问答来了!(12366热点问答第三十八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jU2NTUxNQ==&mid=2677663358&idx=1&sn=73cb08ca8d2ee2031d72885bf99c4da6&chksm=85abf19ab2dc788cd7fb0ccf38f620cdbf59bbefa2aeb8050013deb6071774a6f813e0cce63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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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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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有关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例如非居民个人的定义是什么、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何计算个税、非居民个人如何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居民个人如何选择税款扣缴方法等问题。因此,我们这期为您梳理了非居民个税申报相关的咨询热点,第一时间为您答疑解惑,一起来看看吧~
01个人所得税中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02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03非居民个人如何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

04非居民个人在中国有两处以上收入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05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税款扣缴方法是否需要更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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