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三十四年三星堆再次出土文物
沉睡三千年,一醒惊天下,被誉为“20世纪人类最重大考古发现之一”的三星堆遗址,又有重要收获!
3月20日在成都举行的,“考古中国”重大项目工作进展会通报,考古工作者在三星堆遗址,新发现6座三星堆文化“祭祀坑”,现已出土金面具残片、巨青铜面具、青铜神树、象牙等重要文物500余件,其中一件黄金面具体量非常大,有可能成为国内所发现的同时期最大黄金面具和最重金器。
3月21日,三星堆考古“上新”继续进行中,4号坑一根重达100多斤的象牙被完整提取。象牙被提取出以后,要进行编号、登记,目前已被送到文物修复馆。
此次再次挖掘,又一次解开了三星堆神秘的面纱。
三星堆发掘历史
1929年(也有专家认为是1927年或1931年),四川农民燕道诚干活时,一锄头下去,偶然发现了一坑玉石器,出土有包括石璧、玉璋、玉琮、玉圭、玉圈、玉珠、玉斧、石矛等400余件玉石器。他用锄头让“沉睡”数千年的三星堆遗址露出冰山一角,由此揭开了灿烂古蜀文明的神秘面纱。
三星堆两大祭祀坑的发掘,始于1986年7月。砖厂工人在挖土的时候发现玉刀,一直驻守在三星堆遗址考古现场的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紧急展开了一号祭祀坑的发掘,并在此出土了金杖、青铜人头像、青铜尊等大量文物。
在一号祭祀坑发掘进入尾声时,砖厂工人又在不远处一锄头挖出了二号祭祀坑,打开一座更大的宝库。这里不仅出土了青铜神树、太阳轮形器、青铜面具等青铜器,还在最底部发现了6000多枚海贝。
1988年,三星堆遗址直接被批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场的十多座砖窑全部关闭。
1997年,三星堆博物馆也在遗址区的东北角建成,成为四川知名人文景点之一。
三星堆自从发现以来就是令考古学家以及关注三星堆的人费解的文明,有人猜测三星堆文明是来自古埃及,也有人认为三星堆文明是来自外星,无论怎样,三星堆的发掘时人类考古史上重大的发现,出土的文物也是无价之宝。
也有很多人说三星堆人民实在是土豪,各种金饰,金权杖、金面具,广大网友也开始猜测三星堆文物的价值,以及价格,不过呢,像这种三千年以上的文物,国家是不允许个人买卖的!
那么下面就为大家科普一下,在中国古董和文物的那些事儿。
在中国文物买卖是否合法?
在这里需要阐明两个概念:古董和文物是俩概念,可以简略的理解成:古董可以合法交易,文物则不准交易。
古董指的是传承下来的古物,文物大部分是从土里刨出来的,简单点说,你家祖上是宋朝丞相,你家祖传个丞相朱印,国家博物院想要收藏,你思想境界高,可以捐给国家,国家给你发个锦旗。但如果你要不捐,国家想要,也只能出钱从你手里买,但我出价更高,你完全可以卖给我,我再卖给别人。
而禁止交易的都是文物。影视剧里所说的“上缴国家”的那些玩意儿,基本上都是从土里刨出来的文物,例如你有一方宋代丞相朱印,上面的土沁厚厚一层,你要拿出去买,估计全中国市场没人敢收,收了就三年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所以啊!除了国家规定禁止买卖的,其他古董的买卖还是合法的!
合法古董买卖如何交税?
既然可以进行古董买卖!那么你知道古董买卖还需要交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 文件规定: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二)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三)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四、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八、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在拍卖单位举行拍卖活动期间派工作人员进入拍卖现场,了解拍卖的有关情况,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审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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