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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沈阳联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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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2 10: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ln.gov.cn/zfxxgk/zcfg/czzc/201507/t20150714_173290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沈阳联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沈阳联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沈阳联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你单位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现将有关 违法违规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违法违规事实
  你单位在参加省政府采购中心于 2014 年7月24日 组织实施的“ 辽宁省人民医院省直医院信息化能力提升项目监理项目”采购活动中,报价文件提供的5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个人参保证明材料,通过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查明,有3人(杜景香、朱千超、李铁玉)分别于2014年1月或2月起由其他公司缴纳个人社保。因此,认定你单位所提供材料为虚假材料。以上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从2014年9月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投标保证金3000元不予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逾期没有提出,视为无异议,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单位:辽宁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
  联 系 人:原萍
  联系电话:024-22823174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邮 编:110002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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