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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修订辽宁省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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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ln.gov.cn/zfxxgk/zcfg/czzc/201507/t20150714_173289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修订辽宁省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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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辽宁省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政府金融办(委、局):
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辽宁省财政厅企业处拟文 2014年11月17日印发

辽宁省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创业(风险)投资行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行政区域内各市政府组织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及投资运作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其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地在辽宁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三)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且资本金实际到位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合伙制企业,实缴资本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不得投资于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五)至少有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薪酬。
第六条 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辽宁省境内的投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的60%;
(二)对辽宁省境内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不低于在辽宁省境内投资总额的60%;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企业要接受省、市财政部门和政府金融办(委、局)对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符合补助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市级政府金融办(委、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二)5年投资规划;
(三)资本招募说明书和资金募集合法、合规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书及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和验资报告;
(五)实行自我管理的企业需提交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实行委托管理的企业需提交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和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文件;
(六)与托管银行签署的资金托管协议;
(七)与被投资企业相关的投资行为法律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加盖防伪标识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及报表附注,被投资企业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条第(三)至(七)项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市政府金融办(委、局)和财政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共同组织聘请具有专业权威性的法律专家、金融专家、财务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共同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呈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批复意见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由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二条 省政府批准给予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每户定额补助1000万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司其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审核企业财务状况,参与制定补助资金年度工作方案,拨付和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企业项目申报和资质初审;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审;监督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四条 各市政府金融办(委、局)、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报告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重大问题,应按规定及时中止资金拨付,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对各市财政局违反规定拨付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将通过年终财政结算予以扣回。
第十六条 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于2013年4月11日联合印发的《辽宁省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13〕2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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