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和高新区种子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政府金融办(委、局):
现将《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和高新区种子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
辽宁省财政厅企业处拟文 2013年4月11日印发
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和高新区种子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和高新区种子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业产业集群和高新区种子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属于政府引导性资金,其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支持方式对省重点产业集群和省级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的工业产业集群和高新区种子资金给予支持。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用于增加工业产业集群和高新区种子资金规模,定额补助1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工业产业集群和高新区种子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列入省重点产业集群和省级及省级以上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政府设立;
(二)种子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三)种子资金自设立之日起累计规模达到3亿元(含3亿元)以上。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符合补助资金申请条件的工业产业集群和高新区向所在地的市级政府金融办(委、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省级重点工业产业集群、高新区认定文件;
(二)工业产业集群、高新区设立种子资金的批复性文件;
(三)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四)种子资金的年度预算批复文件和资金拨付凭证。
第五章 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 各市政府金融办(委、局)、财政局对工业产业集群、高新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呈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批复意见,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到相关工业产业集群和高新区。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司其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参与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拨付和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监督检查种子资金的投资运营。
第十一条 各市政府金融办(委、局)、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工业产业集群和高新区种子资金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财政将通过年终财政结算予以扣回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