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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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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ln.gov.cn/zfxxgk/zcfg/czzc/201507/t20150714_173287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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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3〕409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科技局:
  现将《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中小企业厅
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6月8日

   
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二)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企业职工工资薪酬。
  (三)具有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主要技术工艺水平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创新能力较强,建有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
  (五)企业主导产品及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牵动力,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位居前列,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
  (六)建立了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和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审核认定

  第五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审认定及管理办法》(辽中小企发〔2013〕13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认定名单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省中小企业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资格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形成调整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将专项资金拨付相关市财政局。每户企业定额补助20万元。
  第八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中小企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省财政将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扣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向省中小企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中小企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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