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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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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ln.gov.cn/zfxxgk/zcfg/czzc/201507/t20150714_173286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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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我厅相应对2012年制定的《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辽财农〔2012〕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3年2月19日

   
  


  
  
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和我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省、市、县(市、区)财政会同农口相关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及我省各级财政与之统筹安排的相关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绩效评价内容、评价指标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相关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并按规定程序分级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中,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市级财政部门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
  (四)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加强对市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中,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绩效评价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市、区)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市对项目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
  (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六)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和做法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省财政厅对市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于每年4月底前对市级财政部门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县(市、区)的绩效评价
  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项目县(市、区)绩效评价工作,形成本市对项目县(市、区)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对项目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本地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省以上财政关于支农资金整合相关要求、市及项目县(市、区)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价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市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内容(详见附件1):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市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及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以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配合情况、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等部门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以上内容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设立具体指标并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办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件1)。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县(市、区)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细则框架内由各市参考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绩效评价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12年1月31日发布的《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辽财农〔2012〕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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