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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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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ln.gov.cn/zfxxgk/zcfg/czzc/201507/t20150714_173286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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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我厅对《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2009〕86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3年3月4日

   
  

  
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安排我省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全省各级财政安排与之统筹使用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原则:
  (一)支持优势特色、突出粮食生产。以支持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瓶颈”问题。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集中资金重点投入,促进扶持的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三)整合相关资金,加大投入规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水利、畜牧、林业、国土及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项目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四)推进区域发展,发挥规模效益。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以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方案编报与审批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和项目区所在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和工作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部署,与省直农口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扶持项目,编制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立项申报指南。
  第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按照省下发的立项申报指南,会同同级相关农口部门,组织所辖县(市、区)充分研究论证,细化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市和县级财政投入、项目单位投入和农民自筹资金等)、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市(含省直管县,下同)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农口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直农口相关部门。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相关部门对各市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抄送市农口相关部门;省直农口相关部门批复项目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各市财政会同农口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要求

  
  第八条 省对立项的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研究制约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区分轻重缓急,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予以重点支持,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禽等产业):重点支持标准化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等产业):重点支持海淡水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梨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花卉、林下经济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第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根据所扶持的项目和受益主体的不同,可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民办公助、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和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农民和企业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区建设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上,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细则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并报省财政厅及省直农口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探索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后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级财政报账制。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尽快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公告制,对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级负责对各市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省分配下年度此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市对所属县(市、区)进行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评价办法按照《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辽财农〔2013〕132号)执行。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口相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和农口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其检查监督,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要按照“科学精细、反映全面、客观真实、适合运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统计工作。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所扶持的主导产业种类、面积、产量,资金重点投入的关键环节,资金整合的来源、种类、数量,农民增收情况及社会效益情况等。市级财政部门将统计报表于每年2月底前随上一年工作总结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2009年11月25日 发布的《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2009〕8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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