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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辽宁省2012年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购置奖励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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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ln.gov.cn/zfxxgk/zcfg/czzc/201507/t20150714_173286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2012年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购置奖励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2012年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购置奖励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各市财政局、农委、农机局,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农机局:
  现将《辽宁省2012年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购置奖励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辽宁省2012年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购置奖励 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农机作业组织化程度,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和《辽宁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目标: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杠杆作用,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通过实施农机购置奖励和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增加全省农机保有量,提高每台农机的使用率,提升我省主要农作物的农机化率,2012年全省综合农机化水平在2011年65%基础上提高到68%以上。
  第三条 项目扶持原则:坚持规范运作、择优扶持、注重增量、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奖补结合,通过实施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奖励扶持政策,继续加大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购机贷款是指:符合享受购机奖励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项用于购买农机具(在《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一年期以上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贴息补助是指:省财政对符合享受贷款贴息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年度(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购机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70%的补助。
第二章 扶持条件

  第五条 拟扶持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截至  2011年12月31日 ,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有规范的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截至  2011年12月31日 ,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固定资产存量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2012年农机专业合作社新增农业机械固定资产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
  (三)截至  2011年12月31日 ,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业面积达到2万亩(含2万亩)以上,2012年农机作业面积比上年增加20%(含20%)以上。
第三章 扶持政策和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水稻育秧成套设备、水稻插秧机、水稻和玉米收获机、保护性耕作机具、节水灌溉机具,在享受国家30%购机补贴基础上,省财政再按10%的标准给予购机奖励。每个农机专业合作社补贴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对上述享受购机奖励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由省财政按照农机专业合作社当年购机新增贷款利息7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每个农机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拨付资金

  第八条 符合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奖励和贷款贴息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2011年农机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情况表(附件2);
  (三)2012年农机专业合作社新增固定资产情况表(附件3);
  (四)2012年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情况表(附件4);
  (五)2012年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购置奖励和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附件5);
  (六)2012年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名义购机的正式发票复印件、贷款有效证明文件(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清单复印件等);
  (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和农机作业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认定后,联合以正式文件并附《2012年农机专业合作社购机奖励和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附件5)以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2012年11月15日前逐级分别报送到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后,在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www.lnnj.gov.cn)和辽宁金农网(www.lnjn.gov.cn)上公示10天,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购机奖励和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会同县农机管理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相关农机专业合作社,将贴息补助资金直接与农机专业合作社贷款银行等予以结算。
  第十一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终止执行贴息:
  (一)购机项目没有实际发生;
  (二)提前归还购机贷款;
  (三)将贷款转做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法人代表对贷款资金使用承担责任,要定期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合作社运行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市、县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后检查验收等监督和管理工作。涉及项目资金所购农业机械三年内不得转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和违规倒卖机具等行为的项目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单位资格,追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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