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2009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商业局(委)(均不含大连):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精神,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2009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财流〔2009〕675号
省财政厅
省服务业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辽宁省2009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择优扶强的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服务业,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提高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功能,强化城乡市场监测及应急反应能力。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公开项目申报程序、公平组织项目评审、公正对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单位),建立项目追踪问效机制,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二、重点支持的范围及内容
(一)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根据省服务业委、财政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辽服联发〔2009〕4号)精神,支持有关企业和单位,按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立健全信息咨询、供需对接、人才调配、标准制订、资质认证、服务监督等家政服务功能;整合服务资源,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便利、安全消费。
(二)家政服务培训。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精神,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的原则,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促进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形成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对开展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三)城乡市场监测体系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40号)要求,对省及各市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及商贸服务行业统计等发生的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四)储备应急体系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储备应急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39号)要求,对全省各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信息报送工作予以适当补助。
(五)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省服务业委、财政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辽服联发〔2009〕22号)要求,对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网络、快速反应及应急能力建设、搭建信息化后台支撑服务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流通领域市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三、资金支持的方式及标准
(一)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经验收合格的每个中心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二)家政服务培训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家政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项目,按规定经省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培训人员每人1300元给予补助。
(三)城乡市场监测体系建设和储备应急体系建设项目。由省服务业委根据各地相关工作具体情况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省财政厅组织终审后按现行专项资金管理体制逐级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四)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经验收合格的市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个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县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每个支持50万元,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四、项目的申报、审核
(一)符合上述资金支持范围的承办企业和单位,向所在市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各市商业局(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服务业委、供销社《转发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流〔2009〕573号)规定,做好本地区的项目组织、申报、审核及汇总工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市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以正式文件连同项目单位相关申报资料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服务业委。
(三)省服务业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地上报项目组织评审、论证,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确定支持项目安排意见,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五、项目实施、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项目实施
对经审核确定的建设项目,省服务业委会同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建设通知,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工作小组,对项目建设实行过程监督和指导,并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二)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各项目承办企业需在2009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组织做好试点项目的验收,并于12月20日前联合向省服务业委、财政厅报送验收报告;省服务业委会同财政厅对各试点项目组织复验。
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做出调整的,省服务业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省财政厅终审后按程序联合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下达项目调整通知组织实施。
(三)资金拨付
按照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组织实施进展情况,征求省服务业委等部门意见后,可按规定的支持标准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先行拨付60%的补助资金到项目单位。其余资金待试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
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等部门将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从严掌握,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于实施过程中调整的项目,其预拨的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省财政厅,用于调整后项目建设。
六、项目监督管理及评价
各市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要对扶持项目建设、资金运行及实际效益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评价,并于项目完工后,向省财政厅、服务业委报送项目评价总结报告。
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中介机构,建立经常性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