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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辽宁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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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ln.gov.cn/zfxxgk/zcfg/czzc/201507/t20150714_173302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辽宁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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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服务业委、经济和信息化、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家电下乡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全面落实家电下乡政策,现将《辽宁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联席会议文件2009年第1号

省财政厅 (代)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家电下乡工作,落实好家电下乡政策,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依据国家《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是指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依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和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对各市家电下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及表彰、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遵循“公开公正、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13个市(不含大连)。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第五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补贴资金兑付率、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
  1.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是指考核年度内平均每100户农村家庭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数量。
  2.补贴资金兑付率是指考核年度内已兑付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数量占已销售补贴对象家电下乡产品数量的比例。
  3.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是指考核年度内按照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情况,重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情况;家电下乡工作宣传、培训情况;家电下乡市场秩序情况;未执行网点代垫补贴兑付方式情况;资金调度不及时情况等。
  4.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是指考核年度内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单位接到并经核实的各市未按规定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投诉数量。
  第六条 考核采用打分排名的办法,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 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得分计算。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得分依据百户农民购买量全省名次确定,分值为0-13分。前一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全省排名后3名的市,额外加1分;前一年度农村家庭主要家电品种(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合计保有量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额外加1分。
  第八条 补贴资金兑付率得分依据各市平均补贴兑付率全省名次确定,分值为0-13分。
  第九条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得分由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各市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给出,分值为0-13分。具体评分办法:
  1.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得2分。
  2.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挂帅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得2分。
  3.组织开展家电下乡宣传及培训工作,视工作效果得1-2分。
  4.加强销售网点管理,视工作效果得1-2分。
  5.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秩序,视工作效果得1-2分。
  6.创新工作机制,开展有利家电下乡工作的各项活动,视工作效果得1-3分。
  上述6项得分合计为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得分。
  7.未执行网点代垫补贴兑付方式情况和资金调度不及时情况作为减分考核项目。
  第十条 减分考核项目分数:每有一例投诉扣0.3分;每有一处县以上网点不实行代垫兑付方式的,扣减0.3分;每发生一次资金调度不及时影响兑付的,扣0.5分。
  第十一条 各市考核得分扣掉减分额后,换算为百分制得出各市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总得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某市考核总得分=[政策执行情况得分×20%+(14-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全省排名+额外加分)×30%+(14-平均补贴资金兑付率全省排名)×50%-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0.5一未实行代垫补贴兑付方式网点数×1-资金调度不及时次数×2]×100/13
  第十二条 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各市考核总排名,并依据排名情况确定“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
  第十三条 各市评选并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重点向县乡基层工作者倾斜,评选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省统计数据以及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反映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考核年度内如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有关规定,不按中央和省统一政策执行或故意曲解中央和省政策的,取消其评选“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的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采取年度定期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进行,翌年2月中旬前完成。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服务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末对照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各项内容,总结本市全年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翌年1月3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八条 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市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核实,结合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反映的各项数据,依据家电下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各市家电下乡工作进行打分,并依据评分排名情况确定“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
  第十九条 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各市正式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排名前5名的市,由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授予“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称号。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在安排家电下乡工作奖励经费时将重点向“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倾斜。
  第二十二条 各市评选并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报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市报送情况进行初审,并报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参加全国“家电下乡先进工作者”评选。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也将评选全省“家电下乡先进工作者”,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省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各市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报送考核资料不实的市,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奖励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服务业委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调查、核实各市开展家电下乡相关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市财政、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报送本市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评选并报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家电下乡工作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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