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
为加快“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支持重点区域的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支持园区内产业发展重点项目。为做好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5月10日
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支持重点区域的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支持园区内产业发展重点项目。为做好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以及部分园区基础性产业项目建设的一年期以上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贴息资金属于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对“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内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企业的投资项目向“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集聚,为项目落户和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章 贴息资金使用原则
第五条突出重点原则。以省政府确定的各个园区主导产业为重点,对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经济效益好的重大工业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六条符合规划原则。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规划,有利于促进各园区主导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发展临港产业,形成产业集群效应。
第七条公开公正原则。贴息资金的使用对园区内各种所有制和大中小型企业一视同仁。贴息资金相关政策及时对全社会公布,广泛宣传。项目安排引入科学、民主、透明的评审和决策机制。
第八条高效服务原则。建立严格、完善、易于操作的贴息资金申报、决策、管理、监督制度,随报随审、及时办理,形成高效率的工作流程和服务体系,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切实起到引领作用。
第三章 贴息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贴息资金支持范围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区域内的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锦州西海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葫芦岛北港工业区、丹东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在辽西锦州湾经济区的“飞地”以及沈西工业走廊核心区域内注册并坐落在园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在园区内投资建设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四章 贴息资金安排重点
第十条贴息资金重点支持7类项目,一是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及中直企业的投资项目;二是形成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项目;三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企业的项目;四是对就业贡献大、税收较高的项目;五是低污染、低能耗的项目;六是园区现代服务业项目;七是园区内市场化运作的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性配套项目。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结合园区产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五章 贴息资金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非限制类的项目。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并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环保要求,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
第十四条建设资金到位,贷款落实,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 当年已享受省财政其他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本贴息资金。
第六章 贴息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申请贴息的贷款为当年新发生的1年以上(含1年)中长期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第十七条贴息金额一般不低于项目贷款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发生的利息额的50%,属于第四章所列的重点项目不低于70%。贷款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项目,年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额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年贴息额不超过700万元;贷款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年贴息额不超过1200万元。贴息额不足1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贴息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大连市所属项目的贴息资金由省和大连市分别承担60%和40%。
第七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贴息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提出年度贴息资金支持重点、编制贴息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符合申请贴息资金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5.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6.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8.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等贷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各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开放办,并随文上报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申报项目需附大连市拟配套安排的40%贴息资金的承诺函。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开放办并聘请相关专家每月一次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开放办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产业项目贴息计划,并上报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予以审定。经审定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开放办联合下达产业项目贴息计划。产业项目贴息计划同时抄送各相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原则上有效期1年。企业依据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积极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沟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
第二十四条企业必须在计划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取消产业项目贴息计划。
第八章 贴息资金核定与拨付
第二十五条已列入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的企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后,需在产业项目贴息计划有效期内经园区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拨付贴息资金申请,报送如下材料:
1.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3.项目贷款合同。
4.项目贷款进账凭证。
5.贷款发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用途说明。
6.企业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企业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根据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确定贴息资金拨付额度,在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拨付额度与产业项目贴息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须报领导小组审批。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企业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有关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省财政厅印发的贴息资金拨付文件,为项目承担企业开具项目贷款完息凭证。项目承担企业依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完息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执行贴息计划:
1.项目终止建设。
2.提前归还项目贷款。
3.企业将贷款转做他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要定期向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贴息资金审核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中介机构费用按规定程序从贴息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各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通过省级媒体定期发布使用贴息资金项目的安排情况,稽查、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各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要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税收贡献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等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据此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