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供销社:
为了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制定了《辽宁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流〔2009〕228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辽宁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8〕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0号)要求,为支持发展农村流通服务产业,拉动农村消费,省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方式,用于支持引导供销社系统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改造或新建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引导、公开、择优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所支持的项目主体为供销社出资或联办的企业(单位)、领办及与农民合办的专业合作社、协会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一)新农村现代服务网络工程
1.省、市、县供销社系统实力雄厚、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及区域物流配送中心。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项目、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项目、农副产品加工及市场购销网络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项目。
2.基层社改建、扩建、新建的新型流通网络终端建设项目等。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项目。
(三)省供销社试点范围内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四)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 根据“新网工程”建设和预算安排情况,经省政府批准,每年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当年支持重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基本条件:
(一)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单位支持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并年检合格。
2.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依法正常运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服务网络功能比较健全,能够有效地为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应符合《辽宁省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06〕241号)的有关规定。
(三)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应符合《省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单位标准》。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和财政贴息为主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 以奖代补资金、贴息资金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建、扩建项目及购置设备等。
第九条 农资连锁、农副产品加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为农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并符合设定奖励条件的,实行以奖代补:
(一)农资连锁配送企业为农民提供地情分析、农药、种子、化肥配方等农化服务。
(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农民致富,形成规模效益。
(三) 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为客户提供交易、信息、生活、储运、安全服务。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提供农资和农副产品信息等服务。
奖励的具体条件在每年印发的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十条对项目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当年贷款在200万元以上,符合贴息条件的,给予一年的财政贴息支持。
(一)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财政贴息。
(二)贴息标准: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综合考虑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印发的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要求。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单位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及承建单位、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方式、项目效益分析评价。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还应在项目效益分析中提供直接经济效益、带动农户个数、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内容,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应提供服务人口、便民惠农措施内容。
(三)企业(单位)上年度会计决算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提供项目借款合同(复印件)、金融机构贷款入账凭证(复印件)和利息结算凭证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各市供销社、财政局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省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供销社报送省财政厅。上报文件要对所报项目的主要内容、特点、理由进行适当的说明。
第十三条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考虑省内各市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确定扶持项目,在相关网站公示后,按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下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已支持的项目,原则上省财政当年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供销部门通知项目单位。
1.对已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贴息项目提供贴息项目的贷款合同、资金到账及首次利息支付凭证;以奖代补项目提供项目费用支出凭证。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填列《“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贴息、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情况表》(附件1)。市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对合格项目支付贴息或以奖代补资金。
2.对已施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
付申请,贴息项目提供贴息项目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及首次利息支付凭证;以奖代补项目提供项目费用支出凭证。市财政部门据以向项目单位拨付40%的贴息或以奖代补资金。项目完成后,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填列《“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贴息、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情况表》。市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对合格项目支付剩余的60%贴息或以奖代补资金。
(二)对于验收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或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已拨资金,所形成的全部项目结余资金,省将按规定等额抵顶下年度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市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供销社,要对扶持项目进展、财政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制《( )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附当年验收每个合格项目的《“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贴息、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情况表》(复印件),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供销社对各市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
第五章 项目评价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一年内,项目单位应填报《“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贴息、以奖代补)使用评价情况表》,经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对其建设、运行以及实际效益等情况签署评价意见后,于每年3月15日之前报省供销社和财政厅。
第十八条扶持项目评价工作作为考核各市供销社、市财政局业务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由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对各市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评价情况及完成程度进行具体量化,并与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直接挂钩,对于完成不好的地区将核减直至取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省、市、县供销社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承担项目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项目资金设立明细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资金使用要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供销社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等。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省级财政,并取消两年的项目补贴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