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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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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ln.gov.cn/zfxxgk/zcfg/czzc/201507/t20150714_173298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省林业产业倍增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辽林字〔2008〕29号

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2008-2010年林业产业倍增发展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项目建设目标与扶持原则
  (一)项目建设目标。按照省政府要求,全省2010年林业产业总产值将达到760亿元,实现增加值215亿元,年均增长26.7%。其中,林地经济和林产品加工业实现产值700亿元,实现增加值200亿元,在2007年基础上力争同比翻一番。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全省林业产业体系,使之成为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
  (二)项目扶持原则。坚持注重增量、激励发展,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因地制宜、奖补结合以及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大对林地经济、林产品加工和创名牌林产品项目的扶持力度。
  二、项目扶持范围与条件
  (一)林地经济项目
  省重点扶持各县(市、区)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的林地经济项目:
  1. 板栗、榛子、核桃、杏、枣等名优经济林、红松和核桃楸等果材兼用林、林下中药材、山野菜、食用菌种植等,项目建设面积不低于150亩。
  2.林蛙养殖,基地面积不低于1500亩、越冬池或孵化池建设项目水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3.野猪、鹿、狐狸、貂等野生动物养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养殖规模不低于100头;山鸡养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养殖规模不低于2000只。
  以上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优先扶持:以小流域综合开发方式实施且面积不低于1500亩;采用“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户”模式实施,而且带动农户不少于100户、基地面积不低于500亩;应用新技术、新品种,科技含量高、适于区域环境和全省推广。
  (二)林产品加工项目
  省重点扶持各县(市、区)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的木材、经济林果品、中药材、林蛙、食用菌、山野菜、野生动物养殖产品等林产品加工企业。其中:
  1.各县(市、区)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省奖励政策;
  2. 黑山、彰武县当年新增固定资资产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银行贷款不低于300万元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可优先享受省贴息政策。
  (三)名牌林产品奖励项目
  1.凡在我省境内被国家和省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为“中国名牌”、“地理标志”、“辽宁名牌”,以及被国际和国内森林认证机构认定为“森林认证”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省一次奖励政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奖励:
  使用国(境)外、省外商标的;在近三年内,有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
  三、财政扶持政策与资金使用管理
  (一)林地经济项目
  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林地经济项目给予扶持(不含大连市),激励林地经济加快发展,并依据省林业厅对各县(市、区)上年度林地经济增加值的增量、重点扶持项目的新增规模及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等核查验收结果,分别按70%、20%和10%的权重将扶持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县(市、区)。扶持对象主要是实施林地经济项目建设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人。其中:对林地经济项目典型示范大户、具有显著牵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和有关组织要给予重点扶持。
  省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林地经济项目建设所需种苗购置和配水配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可采用补助和贴息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补助方式的,省补助上限标准为:板栗、杏、枣种植每亩100元;榛子、核桃种植每亩200元;红松和核桃楸果材兼用林种植每亩150元;中药材、山野菜、食用菌培植每亩300元;林蛙越冬池或孵化池及野生动物养殖圈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00元。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率为当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为1年。
  
   
  (二)林产品加工项目
  1.奖励政策。各县(市、区)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含新建和改扩建,下同)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林产品加工企业,省财政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低于2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的5%给予奖励。对大连市所属县(市、区)符合奖励条件的林产品加工企业,省财政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2.贴息政策。省财政对彰武、黑山县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银行贷款不低于300万元的林产品加工企业,依据《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三)名牌林产品奖励项目
  省财政对当年获得名牌林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1.获得“中国名牌”林产品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2.获得“地理标志”和“森林认证”林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
  3.获得“辽宁名牌”林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同一产品获两种以上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品牌奖励为准,不兼得多项名牌奖励。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林地经济项目
  1.各市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份前联合向省林业和省财政厅提出扶持资金申请(2008年于8月中旬前申请)。
  2.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于每年3-4月份确定下达当年省对各市、县(市、区)的扶持资金(2008年于8月底前下达)。
  3.各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省扶持资金额度和项目扶持范围及条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于每年省财政下达资金后的1个月时间内,逐级联合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核。
  4.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省林业厅及时通知各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认真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后,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林产品加工和名牌林产品奖励项目
  1.各县(市、区)林业部门于每年1月份(从2009年开始),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和名牌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筛选认定,并于2月末前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市林业和财政部门上报林产品加工和名牌林产品企业奖励申请,并附每个企业申报材料(2套)如下:
  (1)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林产品加工企业奖励的须提供:反映企业上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财务报表,企业建设项目立项核准或批准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4)申报名牌产品奖励的须提供:产品标准及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获得的名牌产品证书(含地理标志及森林认证)批准文件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2.各市林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林产品加工和名牌林产品企业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后,于每年3月末前,联合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排好顺序并附上述每个企业申报材料。
  3.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与其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对各市上报申请的林产品加工和名牌林产品奖励企业进行评估、审核后,确定扶持企业和名牌林产品名录,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后无异议的,省林业厅公布获奖林产品加工企业和名牌林产品名录及企业,省财政厅下拨奖励资金。存在异议的,不予奖励。
  五、林地经济项目实施与验收
  (一)明确责任。县级林业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全面验收工作,市林业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落实的组织协调、重点监督和检查验收工作,省林业厅主要负责项目指导检查、监督和抽检验收工作。各县(市、区)要按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具体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并签订合同,明确相关责任。
  (二)项目实施。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林业厅审核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确须调整的,要逐级报省林业厅批准,并将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林业厅备案。各市、县(市、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人为降低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同时要加强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的技术水平。
  (三)项目监督。各县(市、区)要建立项目建设台帐和必要的资料档案,同时要及时通过市林业部门向省林业厅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各市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县的项目检查和监督工作。省林业厅将实施动态监管,并加强检查指导。
  (四)项目核查验收。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林业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对项目建设开展全面的自查工作,并将项目自查情况上报市林业部门。各市林业部门在所属各县(市、区)林业部门项目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项目检查验收情况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将组成检查考核组,对各县(市、区)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林地经济产值增加值、新增规模和项目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提出考核结果,并以此作为下年度分配省财政林地经济项目扶持资金的依据。
  
  
   
  附件
林地经济项目实施方案(式样)

  
  
  
  封面式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
  项 目 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
  编 制 时 间: *********
  
  
  
   
  
正文部分(式样)

  一、项目概要
  1.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工期、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投资额度等内容。
  2.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区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现状,现有建设项目发展情况及主要存在问题。
  二、编制说明
  主要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布局与建设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建设目标和任务、预期要达到的目标等。
  1.编制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来由,编制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等内容。
  2.建设指导思想及原则。
  3.建设目标:主要包括:项目选择的依据、布局与建设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建设目标和任务、预期要达到的目标等内容。
  三、建设方案
  1.建设地点与规模。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布局、建设重点、建设地点(乡镇、村、场)、建设地块及面积、建设任务规模。
  2.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优良种源苗木及种畜(仔)名称及来源、各项建设任务技术标准、具体工程技术方案,土建工程及配套设施和材料的建设与购置、土壤改良、水电设施、肥药使用等。
  3.作业设计。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及技术作业设计、新植及改造作业设计、土壤改良和水电设施作业设计、肥药使用计划等。
  4.实施进度。主要包括:建设计划、建设步骤及进度安排。
  四、资金使用计划
  1.投资规模与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构成及来源等。
  2.资金使用计划。主要指项目总资金及省财政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与用途等。
  五、预期效益
  主要包括:预期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带动农民就业及增收等预测。
  六、项目管理
  主要包括组织管理、领导机构与人员的配置、管理制度与措施等内容。
  七、附件
  实施方案涉及的各种建设任务图表。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农户)表、项目建设计划表、资金计划表、效益分析表及相关统计报表、建设地点实测图及分布图(用1/5000或万分之一比例尺地形图标注)等图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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