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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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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ln.gov.cn/zfxxgk/zcfg/czzc/201507/t20150714_173294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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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不含大连市):
  现将《辽宁省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行〔2008〕804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旅游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辽宁省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旅游条例》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辽委发〔2007〕6号),结合我省“阳光财政建设”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由各级财政和旅游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共同实施项目管理,其中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需由各级财政和旅游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原则;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的原则;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旅游专项资金原则上重点支持列入省级以上的重点旅游开发项目和有特色、有潜力、市场前景好的其他旅游开发项目,包括:重点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及配套设施等建设,重点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等。
  第五条旅游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二章 项目预算申报与审批

  旅游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旅游专项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统筹使用,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市财政局、旅游局应根据本地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旅游项目文本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筛选项目,及时编报项目预算,于每年6月30日前联合发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经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初选项目和额度,公示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审批。
  (一)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旅游专项资金项目主要为省级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原则上每市每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
  2.项目审批文件完善,其他项目资金已落实到位。
  3.2005年7月1日以后项目贷款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出具贷款承诺的项目(仅限于贷款贴息项目)。
  4.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申报内容:
  1.经市级财政和旅游部门共同签发的项目申请报告。
  2.依法提供以下许可手续: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5)以奖代补项目应附项目相关合同签订、投入产出、就业安置、税收上缴等情况报告及相关依据;
  以上第(1)、(2)、(3)款为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条件,第(4)、(5)款为特定项目的必备条件。
  (三)项目审批:
  1.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上报国家和省专项支持的项目名单。
  2.公开申报项目的评定结果,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后,省级重点旅游项目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其他项目,待国家旅游发展基金下达后,按程序一并审批。
  3.市级以下项目申报程序由各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七条 各市财政局和旅游局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各市财政局和旅游局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及资金使用方向组织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若项目实施与申报项目有调整,需由各市财政、旅游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再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批复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经费拨付及使用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旅游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拨付到市级或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市级或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考虑项目施工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具体拨付办法,由各市或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形式。各市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申报以下三种资金使用形式。
  (一)旅游项目开发补助:主要用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旅游基础配套景区景点建设的项目补助。
  (二)贷款贴息补助: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重点旅游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项目业主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项目贷款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并与承贷单位签订贷款合同。贴息资金的贴补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
  (三)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奖励对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旅游项目单位,该项补助经费预算下达后与其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配套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省财政部门和旅游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章 项目决算编制和审核

  第十二条 旅游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由各市财政局和旅游局负责编制,并随同各市决算一同报省财政厅审核。旅游项目开发、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面的支出,按对项目单位的实际拨款数编列决算。
  第十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年终结余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各市使用旅游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旅游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省级财政和旅游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旅游局。
  第十四条 各市应按照决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旅游专项资金的清理结算和决算报告分析工作,提高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项检查或抽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旅游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对旅游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二)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投入产出指标体系,考核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追踪问效。
  (三)参与重点开发项目的考察、立项和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的监督。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旅游专项资金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发现违纪问题,省财政将收回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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