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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辽宁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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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ln.gov.cn/zfxxgk/zcfg/czzc/201507/t20150714_173295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辽宁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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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司法局:
  为切实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我们研究制定了《辽宁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行〔2008〕545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司法厅


二八年九月三日


   
辽宁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指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机构而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对规范化建设较好、办案数量较多、非诉讼法律援助和农村法律援助开展较好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四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具体标准按照《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司〔2004〕138号)执行。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第五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
  (一)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体现政府的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二)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贫困人口数量、财政状况、法律援助办案量及其他客观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确定补助各地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数额。
  (三)贫困人口数量以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全省各地贫困人口数为准;财政状况以上年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准,适当参考其他财政指标;法律援助办案量以上年实际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数为准;其他因素主要考虑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情况和各级财政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安排情况。
  计算专款的因素及其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
  (一)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
  (二)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的两个月内,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将中央财政部门拨付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分配并下拨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上级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办案经费和各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在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费补贴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并在领取单上签字。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账,在上报上年办案量统计报表时附上台帐复印件。台帐内容包括案件受理时间、案由、审理机关、审级、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结案时间、补贴数额、领取人等。
  第七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市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如实向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做出书面报告。省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市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参考依据。
  (三)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级上报考核情况,并对下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及时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
  (四)省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挤占挪用、考核情况失真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将暂停以后两年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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