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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辽宁省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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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2 10: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ln.gov.cn/zfxxgk/zcfg/czzc/201507/t20150714_173293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辽宁省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辽宁省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辽阳、铁岭市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要求,省财政厅、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农〔2008〕47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辽宁省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生态补偿范围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范围,东部地区水源涵养林建设重点区域
  内的16个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列为省财政生态补偿对象,具体包括: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抚顺县、桓仁县、本溪县、本溪市南芬区、凤城市、宽甸县、辽阳县、灯塔市、辽阳市弓长岭区、西丰县、开原市、铁岭县、铁岭市清河区。
  二、补偿资金测算指标
  为体现生态补偿的科学合理性,以反映16个县森林资源的有林地面积和森林蓄积量作为测算指标,综合考虑这两项指标重要程度,分别设定0.7和0.3的权重,以此测算对各县的补偿资金额度。
  同时,为建立生态建设与保护权责匹配的约束机制,设定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程度两项指标,作为核减补偿资金的依据。其中,水质污染以县域内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考核指标,水土流失程度以强度以上土壤侵蚀面积增加率为考核指标。这两项指标均以2007年为考核基准年,每年由省环保和水利部门负责对各县实行监测并提供考核评价结果,省财政以此为依据相应核减各县当年的补偿资金数额。如出现重大水质污染事件,将取消当年相应县的补偿资金,直至恢复达标。
  三、补偿资金计算公式
  对各县的补偿资金计算公式为:
  某县补偿资金=省财政补偿资金总额×某县森林资源指标占16个县森林资源指标比重-某县水质标准降低核减额-某县水土流失程度加剧核减额
  计算公式说明:
  省财政补偿总额:从2008年起,每年拟安排1.5亿元。
  某县森林资源指标占16个县森林资源指标比重=(某县有林地面积×0.7+某县森林蓄积量×0.3)÷(16个县有林地面积×0.7+16个县森林蓄积量×0.3)
  某县水质标准降低核减额:按县域内各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每降低2个百分点,相应从应补偿资金额度中扣减10%。
  某县水土流失程度加剧核减额:按县域内水土流失强度以上土壤侵蚀面积增加率每加剧1个百分点,相应从应补偿资金额度中扣减10%。
  
   
  四、补偿资金下达和管理
  从2008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年初根据省相关部门对16个县上年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程度考核评价结果,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将生态补偿资金直补到县。
  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属财力性补助,根据生态建设和保护主要以基层为主的实际,此项资金要重点用于生态建设与保护、乡镇政权正常运转及社会事业发展,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和车辆购置等支出。
  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结合其它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每年年终前要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五、相关部门职责
  对东部地区实施生态补偿政策,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林业、水利、环保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增强责任意识,承担各自的职责,把生态补偿政策落到实处。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省林业厅每年对各相关县森林资源保护情况做出考核评价报告。
  水利部门: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及状况监测和检查,省水利厅每年对各相关县水土流失强度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情况做出考核评价报告。
  环保部门:负责水质污染治理及污染状况监测和检查,省环保局每年对各相关县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做出考核评价报告,同时对重大水污染事件进行认定。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省财政厅每年对各相关县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做出考核评价报告。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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